正义往往败给现实:律所拖欠工资,新律师担心影响执业而不敢起诉
今天,看了一律师撰写自己遭遇的网文,大意是,自己大学毕业后,在社会上游历一番之后终于做一名授薪律师,经过了几年实务,联系了一家律所,决定转行做专职律师,却遭遇到了律所主任的转所审批迟迟不予同意。好不容易同意转所了,条件是要承诺自愿放弃拖欠的之前工资。
所谓的正义,从来不是哪一个个体想争取就能争取的,离开了社会风气、行业氛围下对于追求正义的正面评价,即便是个案收获了正义,却面临着失去更多的代价。
很多人不是不知道事情的是非曲直、正当权益,只是基于种种周边现实的非正义羁绊,才对维权望而却步。反之,正是深谙此道,也便有了既得利益者的更加肆无忌惮。即便是整天以维护法律实施、追求公平正义为己任的律师行业,也在现实的面前败下阵来。久而久之,一些法律从业者将社会现实也融入了法律实践中,忘了法律的本义。
像国美这样的大企业,肯定会有专业的法律团队,以上的《承诺函》,肯定是经过他们的法律审核把关的。见过让职工承诺放弃公休假待遇的、承诺放弃社保待遇的、放弃加班费待遇的,公然的拖欠职工工资,实属罕见,以至于媒体采访律师对于这份《承诺函》的法律效力,居然出现了不同的法律观点。
正是有了法律界、司法界对于用人单位的一次次纵容,年休假待遇可以自愿放弃,加班费可以自愿放弃,社会费缴纳可以自愿放弃,最终,出现了工资按照发放,也可以自愿放弃的法律理解。相信,此次国美“同舟共济承诺函”之后,会有更多的企业学会了这招,将经营风险转嫁到职工身上承担。
按时足额的发放职工工资,是企业基本的法律义务,是企业继续经营的基本成本和基本前提。政治经济学上讲,职工的工资,是维持职工和其家庭成员必要的生活成本的需要。企业拖欠职工工资,必会造成职工家庭的生活困难,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。企业拖欠职工工资,这是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问题,哪是什么职工个人承诺可以免除企业法律责任的问题?
法律和法律理解,是社会的底线。没想到,在对于拖欠企业职工工资,而且是成年拖欠的问题上,这么多的法律人,仅仅是从自愿协商的层面上进行理解,而没有放到社会底线的层面上去看待问题。如此不顾社会底线的法律理解,会不会导致社会的底线,被越拉越低?
律师为了顾及同行的现实眼光,即便是明知遭受到了律所主任肆无忌惮的转所诘难、拖欠工资,也不敢起诉维权,只能感叹法律现实环境的不公;面对企业公然的以离职为暗示,要求职工“自愿”签订拖欠工资的承诺书,却获得众多法律人的法律效力认可。法律人,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,如此现实和低层次,何来获得社会的认可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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